第十九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需要用血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的待遇。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