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管理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

(二)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不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妨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六)其他维护社区管理秩序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