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管理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不违反规定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二)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五)不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妨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六)其他维护社区管理秩序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