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