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台、站牌、候车亭、专用停车场、站务用房、枢纽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
经营管理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
(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经营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取得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安全人员、司乘人员;
(六)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配车数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营运管理
(一)按照核准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车型和配车数组织营运;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车辆技术、安全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四)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价格;
(五)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禁烟标志及老、幼、病、残、孕专座;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资格的人员驾驶;
(八)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无故拒绝载客、中途逐客(甩客)、强行拉客、滞站揽客、追车抢道;
(九)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并妥善处理乘客投诉。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一)安全营运,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二)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携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和客运服务资格证;
(三)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施,及时报清线路、站名,关心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小孩的乘客;
(四)按规定向乘客给付票据;
(五)维护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不得拒绝和歧视持规定证件免费乘车的乘客。
(一)在公交站点区域内依次候车,有序上下;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各种活畜、禽类和宠物乘车;
(三)主动投币、刷卡或出示票证,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四)不得损坏车辆设施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
(五)不得要求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和停车。
法律责任
(一)以特许经营项目的营运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项目的营运权,或者擅自处置、抵押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的。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一)擅自变更车型、配车数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
(三)拒载、滞站揽客、越站营运、中途逐客、强行拉客的;
(四)将车辆交给不具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五)涂改、倒卖、伪造、出租、出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和客运服务资格证的;
(六)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营运车辆拒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二)、(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对当事人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推诿、不依法办理的;
(四)履行公职不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