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确需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应提前九十日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