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司乘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安全营运,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二)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携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和客运服务资格证;(三)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施,及时报清线路、站名,关心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小孩的乘客;(四)按规定向乘客给付票据;(五)维护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六)不得拒绝和歧视持规定证件免费乘车的乘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