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司乘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营运,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二)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携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和客运服务资格证;

(三)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施,及时报清线路、站名,关心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小孩的乘客;

(四)按规定向乘客给付票据;

(五)维护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不得拒绝和歧视持规定证件免费乘车的乘客。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