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票价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台、站牌、候车亭、专用停车场、站务用房、枢纽站及其他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