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和配车数向经营者发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证。申请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配车数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