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