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