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交站点区域内依次候车,有序上下;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各种活畜、禽类和宠物乘车;

(三)主动投币、刷卡或出示票证,并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

(四)不得损坏车辆设施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

(五)不得要求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和停车。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