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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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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