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发生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