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