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签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协议》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