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二)经营方案;(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