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1月4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
(三)监督考核养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培训管理养护人员。
(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一)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
(四)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五)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保障
(一)省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成品油消费税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成品油消费税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成品油消费税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方法出资出劳或者自修、自建和自养。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
养护质量应当达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养护资金从收取的通行费中解决,并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养护组织与管理
(一)县道养护在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
(二)乡、村道养护在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日养到户、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
(一)小修保养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二)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者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四)改善工程:对农村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需要而分期逐步提高技术等级,或者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一)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作业车辆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雨、雪、雾天或者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农村公路交叉道口五十米内和急弯道的内侧不得栽种树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三)对养护人员监督管理不够,养护不达标准的;
(四)对严重公路病害不能及时排除,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中断的。
(一)因养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长时间失养的;
(二)因养护方法不当和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路面损坏和路基坍塌的;
(三)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毁坏公路路基、路面等行为的;
(四)日常养护不严格,养护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的;
(五)有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养护资金现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