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九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二)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