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