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成品油消费税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