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