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