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组织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