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毁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并可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