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养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正常养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