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一)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四)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五)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