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成品油消费税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一般预算收入百分之一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方法出资出劳或者自修、自建和自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