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一)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三)对养护人员监督管理不够,养护不达标准的;(四)对严重公路病害不能及时排除,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中断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