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6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在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道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一)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指导县乡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组织审批中修、大修、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其质量并组织验收;
(五)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一)做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修、大修、改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二)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三)监督指导乡道养护工作;
(四)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其养护工程费的比例应不低于60%;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收入中列支不低于1%的资金,用于县乡公路中修、大修、改建、受灾工程及完善公路的附属工程;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乡道养护管理;
(六)县乡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用于公路因灾害损毁的抢险资金,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工程修复所需资金计划,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村公益事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乡(镇)政府监督;
(七)市、县(市、区)财政列支的养护资金,按月拨付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程资金按实际完成的计划工程量拨付。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养护管理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载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公路的引水灌溉;
(五)打场、晒粮、打煤球;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公路的;
(三)阻碍在划定沙石料场取料作业的;
(四)侮辱、打骂正常养护作业人员的。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赔偿)款物的;
(五)违法拦截、扣留车辆和扣押证件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