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