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二)指导县乡公路养护工作;(三)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四)组织审批中修、大修、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其质量并组织验收;(五)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七)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