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10米、乡道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