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挪用、侵占公路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