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二)落实乡道养护资金;(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