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接受处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