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县乡公路是指连接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不属于国道、省道,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