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