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和营业证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追究审批者的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