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资金第十四条有效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