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宣传贯彻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树立爱路护路意识。在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