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的沙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组织形式和用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