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