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乡公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应做好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