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