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二)阻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公路的;(三)阻碍在划定沙石料场取料作业的;(四)侮辱、打骂正常养护作业人员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