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乡公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