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乡公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