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四)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赔偿)款物的;(五)违法拦截、扣留车辆和扣押证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