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12年1月12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各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体育、节庆等;
(三)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传统服饰、器具、制造工艺和饮食等;
(四)具有学术、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图片、谱牒、碑碣、楹联等;
(五)具有拉祜族、佤族、哈尼族、彝族、傣族、布朗族、回族、景颇族等民族特色的村寨和建筑物、构筑物;
(六)国家、省、市、县认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七)国家、省、市、县认定的文物古迹;
(八)扎娜惬阁、葫芦广场、拉祜风情园、拉祜哦礼爹阁、景迈芒景千年万亩古茶园、邦崴千年古茶树王、茶马古道糯扎渡等。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配备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
(四)整理、上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
(五)培养和发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并负责业务指导;
(六)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抢救、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的数据库;
(七)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公共场所、主要街道、公路沿线新建、改(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其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当地群众利益、破坏民族团结。
第三章开发与利用
(一)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器具等产品;
(二)挖掘、整理、创作和拍摄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艺、影视作品;
(三)开发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
(四)建立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
(五)建设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征集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者实物时,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并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第四章认定与传承
列入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命名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
(一)熟练掌握本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二)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原始文献和其他资料、实物的。
(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有研究成果的;
(二)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的;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者实物的;
(四)历史悠久、民族建筑风格突出、特色鲜明、民风纯朴、自然生态环境保存完好的民族村寨。
(一)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实物,保护有关建筑物和场所;
(二)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赔偿,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考察、搜集等活动中取得的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并处资料、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