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者实物,捐赠给国家的收藏和研究机构,并发给证书和给予奖励。征集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者实物时,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并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