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各民族特色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公共场所、主要街道、公路沿线新建、改(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其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