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配备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

(四)整理、上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

(五)培养和发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并负责业务指导;

(六)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抢救、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的数据库;

(七)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